1、结果加重犯有未遂吗
结果加重犯是不是存在未遂的状况
通常来讲,结果加重犯并无未遂之状况。根据刑法法规,结果加重犯是相对于行为犯而言的定义,即指将特定法定的、外在可见的害处后果视为其犯罪构成要点的犯罪种类。此类犯罪一般仅涉及加重结果的问题,而不涉及既遂或未遂的问题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三条
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是什么原因而未得逞的,是犯罪未遂。对于未遂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2、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是什么
在大家探讨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时,第一需要明确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定义,它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因为行为人未能预见到、但却又实质发生的紧急结果,从而致使其法定刑被加重的状况。
具体说来,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:
1.行为人推行的犯罪行为,其基本犯罪构成要件需要包括某些特定的要点;
2.这类犯罪行为,从客观角度来看,势必会致使较为紧急的后果,远远超越了普通的犯罪基本要件;
3.除去犯罪构成要件以外,若还有其他更为紧急的结果产生,或是增加了原本就存在的结果程度,那样这种结果需要经过刑法中有关法规的明确规定,成为与犯罪基本要件紧密相连的、新的犯罪组成部分;
4.对于那些对犯罪基本要件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加重结果,符合上述需要的话,同样可以组成一个完整的结果加重犯;
5.对于这类涉及结果加重犯的案件,应当依据刑法分则条约中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进行定罪量刑。《刑法》第十三条
所有风险国家主权,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,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些财产;
侵犯公民私人所有些财产,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,与其他风险社会的行为,根据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,都是犯罪,但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的,不觉得是犯罪。
3、结果加重犯的一同罪如何判
关于结果加重性一同犯罪的判决,状况颇为错综复杂,需要深入分析各种影响原因并作出综合性评估。
第一,需要明确每个一同犯罪者所饰演的角色及其相应地位,进而对他们进行主犯与从犯等分类。
在结果加重性一同犯罪的案件中,对加重结果发挥主导用途的主犯,总是需要为我们的行为付出更为沉重的刑事代价。
然而,如果是从犯对于加重结果的产生所起到的影响力微乎其微,那他们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将相应减轻。
除此之外,还需进一步剖析各一同犯罪者对加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况,到底是故意为之抑或是过失导致。
假如他们明知可能引发紧急后果却依旧积极追求或者放纵不管,那样他们将会面临愈加严厉的惩罚;反之,假如只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度自信而致使了加重结果的出现,那样量刑标准也会有所差异。
总而言之,在裁决结果加重性一同犯罪的过程中,大家需要全方位考虑到犯罪者的行为表现、所起用途与主观罪过等多个层面的原因,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,以确保量刑的公正合理。
结果加重犯一般没有未遂的状况。结果加重犯是指将特定的、外在可见的害处后果视为犯罪构成要点的犯罪种类。与行为犯相比,结果加重犯更关注犯罪的实质后果,而非犯罪行为本身。因此,只有当加重结果实质发生时,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,而不涉及未遂的问题。所以,通常来讲,结果加重犯并无未遂之状况。